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