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五条 合作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书面报告公司。公司通告全体股东后,应当向其持有人补发股权证,原股权证同时失效。 募集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其失效。 依前款程序而失效的股权证,其股权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司补发股权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