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但合作股股东不得以退股为由抽取股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