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六)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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