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