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