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