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