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