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