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 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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