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