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人。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