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