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时,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决议。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不按照第一款规定而蓄意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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