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自股东代袁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 不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