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依本条例规定的公告事项,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市人民政府明文指定的其他报刊的显著位置登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