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