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