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仍达不到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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