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