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税款; (三)公司债务。 公司清偿债务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