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还债程序清偿公司的各项债务; (五)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