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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