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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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行政...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 (二)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规范的名称...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会特征,可以以协会、商会、促进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参与社会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起人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布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 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全体拟...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 市、区有关部...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首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情况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和选举...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首次会员大会结束后,发起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二)会员资...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立秘书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 会长不得兼...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联合推举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章程可以规定下...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设...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行业协会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维护行业协会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草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咨询、代理、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能转变,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日常联系机制。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涉及行业、产业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职业化管理。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开展行业协会专职工作...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事项向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行业协会从事推动相关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工作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业协会登记信息; (二)行业协会年...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章程格式文本、法人治理指引、年度报告指引等,引导行业协会建...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对行业协会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进...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转移、购买的事项以...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实行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上年度活动情况、财务情况、本年度活动计划等内容。 行...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业协会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后三年内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以注册号代替名称,不得再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行业协会骗取财政奖励或者资金支持的,由有关机关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境外行业协会申请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