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