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首次会员大会结束后,发起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三)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登记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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