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行业协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会员及内部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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