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章程可以规定下列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劝退; (五)除名; (六)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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