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相关部门向行业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