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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