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