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立秘书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