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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