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可以实行轮值制,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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