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