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