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