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