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 (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的。 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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