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或者章程规定,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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