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转移、购买的事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转移或者购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接受转移职能或者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报与其签订协议的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