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 (三)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的; (四)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业协会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告告知。 对行业协会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负有直接责任的会长、副 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