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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