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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