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