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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