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