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三)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通过设立企业或者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