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起人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布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 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全体拟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