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五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事项向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